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长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长华,高冲,李怀峰,胡长保,孔艳芳,孔祥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长华,住泗水县。被执行人:高冲,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李怀峰,住曲阜市。被执行人:胡长保,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艳芳,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祥旭,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被强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