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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继云、韩爱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云,韩爱玲,范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80187号申请执行人王继云,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韩爱玲,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范红伟,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继云、韩爱玲诉被执行人范红伟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第3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47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范红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2470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继云、韩爱玲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范红伟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73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