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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义英与陈学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英,陈学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964号原告陈义英,女,194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民。被告陈学记,男,现年59岁,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民。原告陈义英诉被告陈学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义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陈义英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