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少松、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松,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松,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谢红云,公司经理。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李来成审判员 刘长岗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