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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3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清军申请执行邢长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清军,邢长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3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韩清军,男,1974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邢长书,男,1967年2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23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邢长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长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长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107114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