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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柳佳妤与姚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佳妤,姚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610号原告:柳佳妤,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4团11连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姚鹏云,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原告柳佳妤与被告姚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柳佳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佳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佳妤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34元,减半收取计829.17元,由原告柳佳妤负担。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邹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