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柳佳妤与姚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佳妤,姚鹏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610号原告:柳佳妤,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24团11连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姚鹏云,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和硕县。原告柳佳妤与被告姚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柳佳妤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佳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佳妤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34元,减半收取计829.17元,由原告柳佳妤负担。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邹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