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民初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远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00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海峰,男,生于1991年2月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亮家垴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1********。被申请人:谢远财,男,生于1964年8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申请人孙海峰与被申请人谢远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鄂0581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远财的银行存款5300元。申请人孙海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远财银行存款53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昌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雪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