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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某,男,户籍地山东省莘县,暂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5日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4月1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5月10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酒后驾驶鲁A某甲号轿车,在本市天桥区宝华街新区南门北辅道处与静止停放的鲁A某乙号轻型货车发生刮擦,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在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司某某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9日,司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司某某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朋友杨某某家中饮酒,杨某某联系朋友庄某某来其家中驾驶司某某的车辆送司某某。当日18时许,庄某某尚未到达杨某某家中,被告人司某某驾驶鲁A某甲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新区南门宝华街北辅道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鲁A某乙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擦,致二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司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他将鲁A某乙号轻型货车停放在宝华街北辅道处,后来交警通知他说他的车被刮了,让他到交警队处理。他到现场时知道对方喝酒了,他的车箱左前箱板被刮。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被告人司某某的朋友。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司某某到他家里喝了一瓶多啤酒,17时30分许他给他的朋友庄某某打电话让庄某某到他家帮司某某把车开回去,17时40分左右庄某某给他打电话问几点过去开车,他说过一个小时来就可以。18时30分左右司某某从他家下楼等庄某某。庄某某到现场时,司某某已经开车发生事故了。3、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30分许,他的朋友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一位朋友在其家中喝了一点酒,让他过去帮忙开车,过了10分钟,他打电话问杨某某几点过去开车,杨某某说再过一个小时,后他走到宝华街时看到有交警还有好多人围观,杨某某也下来了,他才知道杨某某的朋友提车时出事故了。他的电话号码是139某某号。4、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司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情况。5、书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司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6、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司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新区南门宝华街北辅道处及案发现场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9、书证刑事技术照片证明:对被告人司某某的采血情况。10、视听资料证明:查获被告人司某某的经过及讯问经过。11、书证杨某某手机号码156某某号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29分许,手机号码156某某号拨打139某某号,通话时长64秒,17时39分许,手机号码156某某号接听139某某号来电,通话时长40秒。12、书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1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110接报警情信息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司某某的到案情况。14、书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证实:被告人司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15、被告人司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可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系在等待代驾的过程中倒车行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立中代理审判员  丁梦婕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培附一: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