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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贵民、周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民,周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4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殿文,男,194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林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王贵民,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周云侠,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殿文与被申请人王贵民、周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殿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9428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王贵民、周云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林庄御园C区24号楼东三单元10楼西户房产一套。孙殿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9428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王贵民、周云侠达成调解协议后,王贵民、周云侠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9428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孙殿文与王贵民、周云侠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孙殿文主张被申请人王贵民、周云侠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贵民、周云侠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贵民、周云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林庄御园C区24号楼东三单元10楼西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