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1与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1,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960号原告:王某某1,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被告: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1诉被告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1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1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