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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1与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1,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960号原告:王某某1,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被告: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1诉被告青岛可道校园文化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1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1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