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袁锦绒、陈家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锦绒,陈家飞,陈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袁锦绒,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家飞,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美君,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袁锦绒与被执行人陈家飞、陈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担保代偿款299946.18元,支付利息9607.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