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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新会区睦洲镇��根定虾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会区睦洲镇区根定虾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492号起诉人:新会区睦洲镇区根定虾苗场,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东向渡口所侧。经��者:区根定。委托代理人:陈武能,系北京市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新会区睦洲镇区根定虾苗场对被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睦洲供电所)〔以下简称“新会供电局”〕及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睦洲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诉人新会供电局赔偿因非法停电造成起诉人鱼获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依法判令被诉人睦洲镇政府对被诉人新会供电局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睦洲镇政府于2017年6月16日在起诉人处张贴《通知》,因起诉人在江新联围堤外睦洲镇东向渡口侧经营虾苗孵化,该处属于新会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要求起诉人自行清理现场的孵化设备和物料,并承诺不再在该处进行鱼虾苗孵化及非淡水养殖等;7月4日,新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会区政府”〕向起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起诉人关闭违法违规建设的虾苗场项目等;7月7日,新会供电局和睦洲镇政府向起诉人发出《关于配合政府对用户停电的通知书》;7月12日,新会供电局和睦洲镇政府联合其他单位到起诉人现场强行关闭起诉人电闸,贴上封条,造成起诉人虾苗和鱼获因缺氧而死,经济损失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新会供电局在尚未有生效行政处罚文件的情况下实施关电,其行为是严重侵权行为,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而睦洲镇政府配合新会供电局关电,故其应对新会供电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要求睦洲镇政府和新会供电局赔偿其损失,并提交睦洲镇政府发出的《通知》、新会区政府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等材料可知,本案纠纷已进入行政处理程序,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会区睦洲镇区根定虾苗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柯铭培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倩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