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亮与李义斌、鞠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93号原告:罗亮,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斌,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鞠耀红,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海华,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罗亮诉被告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罗亮负担。审 判 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