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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亮与李义斌、鞠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93号原告:罗亮,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斌,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鞠耀红,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海华,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罗亮诉被告李义斌、鞠耀红、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罗亮负担。审 判 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