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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严惠利与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惠利,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严惠利,女性,汉族,1971年0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荆世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惠利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1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惠利于2017-02-07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川支行营业部开有账户(该账户内有存款368109.2元,但已被冻结,依法对该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重庆钓鱼城支行开有账户(该账户内有存款26180.83元,但已被冻结,依法对该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合川支行开有账户(该账户内有存款4436.9元,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开有账户(该账户内有存款2346.68元,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同时,本院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在合川区钓办处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具体信息详见不动产财产清单),本院随即将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该不动产或设置抵押或已被查封,现不具备处置条件);另外,本院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有车辆信息,本院随即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再者,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价值执行的工商股权信息。此外,根据相关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拆迁赔偿款8053372.44元,本院依法裁定将上述款项予以冻结(由于拆迁赔偿当事人方未完善相关程序及手续等原因,该款项未到重庆市合川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故该款项不具备执行条件)。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谈话、邮寄、电话、集中公开告知等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7执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 判 员  秦 孜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蒋飘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