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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92号原告:韩某某,女,1967年03月0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靖城国际。被告:韩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靖城国际。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