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792号原告:韩某某,女,1967年03月0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靖城国际。被告:韩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青冈镇靖城国际。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