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旭光、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旭光,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97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1门。负责人:潘长旭,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然,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张旭光。被申请人: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法定代表人:刘少明。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旭光、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旭光、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8389.7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旭光、沈阳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8389.7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61元,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