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5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军、刘清林、曹孝林、柴亚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军,刘清林,曹孝林,柴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5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清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柴亚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孝林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