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张金镯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张金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46号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法定代表人:贾福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金镯,住武强县。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金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金镯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以武伟光在中国银行卡号为621569500001XXXXXX存款19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武伟光在中国银行卡号为621569500001XXXXXX存款195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金镯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阎小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