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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尧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尧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382Q。法定代表人:王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尧红彬,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尧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尧红彬起诉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尧红彬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