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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执异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包艳君与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树春,吴志学,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异71号案外人包艳君。委托代理人包艳臣,系包艳君的弟弟。申请执行人沈树春。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树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与被执行人吴志学、被执行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案外人包艳君对本院(2016)吉07民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松原市宁江区××××7幢209号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沈树春于2017年8月2日自愿解除对该房屋查封。包艳君据此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包艳君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艳君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秋铧审判员  范雪慧审判员  刘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艺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