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长英与肖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英,肖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836号原告:张长英,女,198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肖冰,男,1989年11月9日,汉族,农民,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英诉被告肖冰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英撤回对被告肖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