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光进与王增福、裴允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进,王增福,裴允爱,平阳县捷诚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673号原告:王光进,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福,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裴允爱,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第三人:平阳县捷诚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法定代表人:卢圣勇。原告王光进与被告王增福、裴允爱、第三人平阳县捷诚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王光进负担。审 判 员 黄孙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