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雪芹、周广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芹,周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芹,女,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周广东,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申请执行人李雪芹与被执行人周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广东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作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缴纳社保信息。综上,被执行人周广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慕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