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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275号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34-35楼。法定代表人:李标,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朝,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创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和,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军战,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案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另一案原告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需等待另一案原告陕西宝鸡专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勤绪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人民陪审员  张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