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唐广东与刘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广东,刘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广东,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潜,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办理解除抵押和房屋过户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潜以该房屋抵押的银行贷款已全部结清,应予注销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潜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西路以西,建材路以北1号楼8层80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6××85)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抵押贷款他项权证号(1407008561)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艺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