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742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X道X号X。法定代表人:柴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案的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六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0元。审判长 曾友林审判员 李洁莹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钟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