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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742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X道X号X。法定代表人:柴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案的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六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0元。审判长  曾友林审判员  李洁莹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钟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