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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庆臣、梁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臣,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43号之一申请人:袁庆臣,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梁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袁庆臣与被申请人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庆臣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君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运河佳园B区7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01号房[证号: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1975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庆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59号之一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君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运河佳园B区7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01号房[证号: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197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