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庆臣、梁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臣,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43号之一申请人:袁庆臣,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梁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袁庆臣与被申请人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庆臣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君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运河佳园B区7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01号房[证号: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1975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庆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59号之一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君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运河佳园B区7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01号房[证号:鲁(2017)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197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