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锡华、何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433执字第163号申请人:廖锡华。被申请人:何永生。本院在执行廖锡华与被申请人何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永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冕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胡 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