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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锡华、何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433执字第163号申请人:廖锡华。被申请人:何永生。本院在执行廖锡华与被申请人何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永生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冕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胡 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