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木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阿木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748号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沙日塔拉东街凯祥家园9#-5底商。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XX东,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阿木尔,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了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木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阿木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鑫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