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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鄢礼荣、喻立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礼荣,喻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鄢礼荣,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喻立新,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鄢礼荣与喻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喻立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110元,执行人员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申请人鄢礼荣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9636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311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3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有诉讼费3117元、执行费43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