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爱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锋,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金属大厦西南角一、二层。负责人:徐国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维,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系该支行员工,住温州市龙湾区。一审被告:王爱燕,女,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再审申请人张锋因与被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及一审被告王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张锋,通知其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到庭接受询问,但张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李翔宇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颖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