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佳琳与刘岌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佳琳,刘岌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佳琳,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刘岌宇,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佳琳与被执行人刘岌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岌宇在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刘岌宇在银行的工资收入4500元至本院,至扣满239137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