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美功与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功,胡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2540号原告:王美功、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玲、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国习,颍上县盛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美功与被告胡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辩称:并未借原告100000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两次从原告处要款共10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8日出具条据。后双方离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胡玲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有效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100000元,有被告胡玲出具的条据为证。被告胡玲逾期未付款。原告要求被告胡玲偿还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并未收到原告100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六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玲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美功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胡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