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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夏赟烁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楠博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赟烁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楠博湾酒店有限公司,吴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文书底稿(共页)承办人:二〇一七年××月××日签发人:二〇一七年××月××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107号申请人:宁夏赟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北环批发市场东北角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18230M。法定代表人:李小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楠博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C7QMP7D。法定代表人:吴翠霞,经理。被执行人:吴翠霞,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邵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