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3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凤生、王建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生,王建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28号之四申请人:朱凤生,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王建为,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凤生与被执行人王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建为银行存款17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