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8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雪燕与陈军毅、许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燕,陈军毅,许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169号原告:李雪燕,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军毅,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许春宁,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李雪燕与被告陈军毅、许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雪燕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578元,已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原告李雪燕负担。审 判 员 胡小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丁宝平书 记 员 顾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