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德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唐德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8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钟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被告人唐德胜,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次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钟某,被告人唐德胜及鉴定人员熊昌本、黄会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唐德胜的女朋友周某某与合伙开药店的被害人钟某发生经济纠纷。2016年9月23日16时许,唐德胜与周某某、周某某的弟弟周某1及药店的另一合伙人陈某等人约好去常德市武陵区左右领域找钟某要钱。当日17时许,唐德胜坐公交车抵达约定地点后,看见周某某和钟某在拉扯,便过去帮周某某的忙,唐德胜先是打了钟某一拳,将周某某和钟某分开,听到周某某的哭喊后非常气愤,于是又朝钟某脸部和腰部打了几拳,造成钟某左第7、8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钟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该院认为,被告人唐德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德胜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德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钟某向本院申请伤残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本次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2017年7月27日被害人钟某与被告人唐德胜达成谅解,被告人唐德胜赔偿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钟某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德胜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唐德胜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唐德胜系经口头传唤后到案。3、病历材料,证明被害人钟某2016年9月23日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的情况。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3日,陈某从派出所出来后和周某某准备去左右领域钟某的仓库拿自己的东西,周某某的弟弟在小区门口等着,周某某的男朋友自己坐公交车过去的,陈某和周某某到了仓库之后又碰到了钟某,钟某当时的态度很嚣张,然后周某某就和他拉扯了起来,周某某的弟弟看到之后,就朝着钟某的脸上打了3、4拳,随后周某某的男朋友也赶来了,看到打起来了,就上去帮忙,朝着钟某的胸口打了几拳,之后钟某的父母就报警了,然后周某某的男朋友和弟弟被带到派出所了。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3日,周某某、陈某、周某某的朋友唐德胜、周某某的弟弟周某1因合作的利民药店的事和钟某在派出所调解后,周某某和陈某准备去左右领域钟某的办公室拿自己的东西,周某某和陈某骑电动车过去,唐德胜自己坐公交车过去的,达到左右领域时,周某1在小区门口等着,陈某和周某某到了办公室之后又碰到了钟某,钟某当时的态度很嚣张,然后周某某就和他拉扯了起来,周某1看到之后也过来帮忙,随后唐德胜也赶来了,看到周某某坐在地上哭,就上去帮忙,与钟某扭打在一起了,之后钟某的父亲就报警了。6、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周某1的姐姐周某某与钟某等人合作入股,由钟某负责具体项目,经营了一家利民药店,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7月份结账,到了7月9日,周某某要求钟某结算、清帐,但是钟某一直拖着不算账,于是周某某就自己清算了账目,要求钟某按照账目返还本金,钟某就说周某某她们投资的钱一分都没有了,由此引发了纠纷。2016年9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周某1先到了左右领域小区等钟某,过了几分钟,钟某出现了,周某1想找钟某谈一谈结算的事,但钟某一直表示没钱,也不给交代,过了十几分钟,周某某和陈某来到了现场,周某某也和钟某谈这个事情,但钟某还是没个交代,周某某就哭了起来,拿起手提包打了一下钟某,当时周某1怕周某某被钟某欺负,就冲上去打了钟某两耳光,后来周某某的朋友唐德胜到了现场,冲上去就打了钟某几拳,打在头部和腰部,之后就有人报警了。7、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3日,钟某和周某某、陈某、唐德胜在派出所调解后就回建设西路左右领域的家中,当钟某到达左右领域一楼车库时,周某1带着两名男子在其车库等其。周某1逼钟某要钱,不准钟某走,钟某说刚刚在派出所调解好了,各自请律师解决这个经济纠纷,但周某1不允许钟某走,并用手打了钟某一耳光,后来又来了三个年轻男子,也动手打了钟某的头部、脸部,钟某被他们拳打脚踢得连连后退时,周某某、唐德胜、陈某三人也赶到了现场,唐德胜见钟某躲在墙角半躺着,上来就用脚对钟某胸部猛踢,连踹了几脚,钟某当时连气都喘不过来了。后来钟某的家属赶到现场报警后,他们才停手。钟某认识的有周某某、唐德胜、陈某、周某1,其他五个男子都是周某1的亲戚朋友,动手的有周某1和周某1带过去的2、3个人也动手了,当时周某1主要打钟某的脸和头部,周某某主要抓钟某的脸部,周某1带的几个年轻男子对钟某拳打脚踢,但他们打的时候,钟某都往后退,打的不是很严重,当唐德胜来了以后,对钟某胸部猛踹了几脚,钟某当时也没地方退,站也站不起来,感觉到很疼。8、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司鉴[2016]临鉴字第120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钟某左第7、8肋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9、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常岐黄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6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钟某本次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10、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唐德胜赔偿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钟某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11、被告人唐德胜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德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德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应文审 判 员 伍晓侦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