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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精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盛世大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精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盛世大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55号原告:青岛精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17号32栋1单元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579784923D。法定代表人:邴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盛世大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三村蓬莱路富兴商城F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969327279。法定代表人:崔刚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莱西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处。原告青岛精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世大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莱西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精致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盛世大唐商务会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莱西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胜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