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春燕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90���刘春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春燕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春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523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保险理赔款已于2017年7月26日自行支付給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