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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庆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43号被执行人:钟庆鹏,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丽遂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庆鹏犯贩卖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上缴,罚金2000元已缴纳615元,为此,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27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亲属代其缴纳3000元,被执行人钟庆鹏尚在服刑。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