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颜秋实与XX、张银雪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秋实,XX,张银雪
案由
业主专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83号原告:颜秋实,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张银雪,女,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原告颜秋实与被告XX、张银雪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颜秋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明将不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秋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