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娟、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娟,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1983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岭梅,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幢7楼57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上诉人刘娟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合盈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俊安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文钧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