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庆芝与宋中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芝,宋中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780号原告:孟庆芝,女,192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景梅,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中良,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孟庆芝诉被告宋中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孟庆芝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孟庆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孟庆芝负担。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