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德生、丁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生,丁锋平,吴爱霞,台州鼎成机械有限公司,玉环峻海机械有限公司,金新贵,刘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周德生,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丁锋平,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吴爱霞,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台州鼎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新村1-1号。法定代表人:丁锋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玉环峻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坎门街道坎门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玲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新贵,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刘玲海,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玉环市坎门街道中市。申请执行人周德生与被执行人丁锋平、吴爱霞、台州鼎成机械有限公司、玉环峻海机械有限公司、金新贵、刘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德生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德生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2015)台玉商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而周德生依据该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1执863号。本案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德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俞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