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沈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沈忠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192号原告: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97953220H。法定代表人:郝青坤。被告:沈忠虎,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青坤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来生人民陪审员 阮健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申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