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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生满与唐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生满,唐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58号原告:唐生满,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白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仁,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原告唐生满与被告唐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生满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生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生满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取275元,由唐生满负担。审判员  李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