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生满与唐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生满,唐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358号原告:唐生满,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白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虎,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仁,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石镇。原告唐生满与被告唐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生满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生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生满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取275元,由唐生满负担。审判员 李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