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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成龙与宣城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龙,宣城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29号之一原告:何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兵,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宣城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导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五里岗,组织机构代码68689981-4。法定代表人:何清,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龙与被告宣城市深喜星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宣城星隆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龙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87元,减半收取19093.5元,由原告何成龙负担。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