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大学申请张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大学,张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43号申请人重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174号,组织机构代码40000269-7。法定代表人周绪红,重庆大学校长。被申请人张宇,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大学为与被申请人张宇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张宇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大学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宇价值9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