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柏清与许柏有、钱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柏清,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311号原告:吴柏清,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柏有,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钱根花,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许勤孝,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陈燕,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吴柏清与被告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归还原告吴柏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由被告陈燕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柏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陈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到原告吴柏清处借款50000元,被告陈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2%,由被告陈燕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二年。借款后,被告许勤孝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对借款本金及2016年12月29日起的利息至今未予清偿,被告许柏有、钱根花、陈燕亦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归还原告吴柏清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陈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柏有、钱根花、许勤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