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卓加中与李关胜黎顺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加中,黎顺明,李关胜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169号原告:卓加中,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容,女,系原告妻子,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黎顺明,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李关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加中诉被告黎顺明、李关胜合作建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卓加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加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卓加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卓加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